合伙人律师
徐诗慧律师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,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,拥有 4 年世界 500 强保险企业专职法务工作经历,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。
徐诗慧律师深耕民商事、保险纠纷、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业务。企业法务任职期间,全面负责商事合同风控、保险合规管理、法律争议诉讼处置,熟悉保险行业监管规则与企业全链条法律实务。转为专职执业律师后,牵头组建民商事 + 保险 + 家事财富专项法律服务团队,团队人员按业务方向定岗分工,实现案件立案、证据整理、庭审代理、非诉方案落地全流程协作。
在保险纠纷领域,徐诗慧律师代理意外保险、医疗险、重疾险、财产保险各类案件,处理保险拒赔、免责条款争议、保险合同效力、保险人代位求偿等诉讼与非诉协商事务,熟悉湖北省及全国保险纠纷裁判口径,累计代理百余起保险理赔诉讼案件,处理多起保险公司援引免责理由拒赔的疑难案件,帮助当事人成功拿到理赔款,部分案件裁判思路成为区域同类案件参考判例。同时还处理商事合同纠纷、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;在家事财富领域,擅长处理股权、大额保单、不动产等复合型资产的离婚分割、继承案件,提供遗嘱、婚内财产协议、资产隔离等法律服务。
徐诗慧律师多次参加社区公益普法、行业普法公开课,参与长江云说法栏目录制,执业过程中多次获评律所年度优秀合伙人、年度优秀办案律师。服务对象包含中小微企业经营者、高净值自然人、保险从业主体,凭借企业法务与律师双重从业背景,兼顾商事实操与家事法律服务精细化,复杂财产纠纷案件获得同行与客户认可。
保险纠纷相关案例摘要
案例一:保险纠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
案由:保险纠纷处理方式: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张某某与泰康人寿某分公司发生保险纠纷,经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:泰康人寿某分公司向张某某支付重疾保险金、重疾康复保险金合计 38 万元,保险合同自付款之日终止,张某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,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,一方不履行,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例二: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(甲状腺恶性肿瘤理赔)
案由: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田某某向平安人寿某分公司投保寿险、重疾险,正常缴纳保费,后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申请理赔。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、未如实进行健康告知为由解除险种并拒赔,田某某提起诉讼。 争议焦点为投保人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、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拒赔。 法院认为体检报告与保险合同成立为同一天,无证据证明投保人投保时知晓体检异常结果,同时案涉合同成立已满两年,适用不可抗辩条款,保险公司解除权消灭,拒赔无效,还需要承担逾期理赔的资金损失。 判决平安人寿某分公司向田某某支付重疾保险金 15 万元,并按年利率 3.85% 计算赔付逾期损失,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。
案例三:人身保险合同再审案(投保后退保、重疾理赔争议)
案由: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外人张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,为谢某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。保险有效期内谢某某确诊属于保障范围的膀胱肿瘤。在谢某某准备理赔前,投保人张某某办理退保并领取现金价值,保险公司以此拒赔。该案一审支持诉求,二审改判驳回,谢某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。 争议焦点:被保险人确诊重疾、保险事故发生后,投保人退保行为是否可以消灭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保险金请求权。 再审法院观点:保险合同合法有效;重疾确诊时保险合同有效,保险事故已发生,被保险人已经取得保险金请求权;退保解除合同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,不能否定已经产生的理赔权利,保险公司可向退保的投保人另行追责,但不能对抗被保险人。 再审裁判结果:撤销二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,判令长城人寿某分公司向谢某某支付重疾保险金 35 万元,一、二审诉讼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。
专注保险纠纷处理,熟稔各类保险拒赔、免责争议等案件,深谙保险行业规则与裁判口径,代理百余起保险理赔案件,善于通过诉讼、调解帮当事人争取保险理赔权益。